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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遭工商总局反垄断调查 微软表态“将积极配合”
时间:2016/1/11 11:05:27
尽管已是2016年,但工商总局在2014年立案,针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仍未终结。
1月5日,工商总局在其网站披露,工商总局专案组对微软公司、微软大中华区有关负责人进行反垄断询问调查,要求其就总局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案进行调查以来获取的电子数据中有关重大问题进行说明,并要求其在询问调查后及时提交完整说明材料。微软方面对此称,“微软始终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一直积极配合工商总局的调查。”
知名IT与知识产权律师赵占领接受《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认为,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反垄断案件,特别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案件,我国之前的相关执法经验极少。微软案有一定影响,但公布信息和法律制定均待完善。
IT独立评论员孙永杰表示,对微软的调查可能较难出现类似高通案的确切判定结果。其中一个原因在于,操作系统在国内涉及盗版,微软可以就盗版即知识产权问题进行博弈。
再调查微软时点耐人寻味
工商总局未在上述说明中明确“有关重大问题”具体是哪些问题。据财新网报道,对于工商总局的询问调查,微软方面仅称,“微软始终严格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一直积极配合工商总局的调查。”
另据《中国工商报》报道,据企业举报,在前期核查的基础上,工商总局根据《反垄断法》规定,于2014年6月对微软公司涉嫌垄断行为正式立案,就其涉嫌在Windows操作系统和Office办公软件相关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造成的兼容性问题、搭售播放器和浏览器以及文件验证问题开展调查。
在更早的2013年6月,工商总局就企业举报对微软涉嫌违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进行核查后称认为,“经过前期核查不能消除微软公司上述行为具有反竞争性的嫌疑。”业内认为,微软当时宣布将在2014年停止为Windows XP操作系统提供技术支持,并提高了Windows 8操作系统售价的行为,是促使其与中国政府关系紧张的引线。
而近期,微软同中国政府的关系有所改善。2015年下半年,国家领导人访美期间曾参观微软公司总部;12月17日,微软又宣布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成立合资公司,为政府机构和部分国企开发专用的操作系统。
那么,微软为何“示好”后又遭调查?“可能有相关厂商还在举报微软,这个时间点令人产生遐想。”孙永杰对《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分析说,微软再被调查存在几种可能性。微软与国内企业的合作一旦被认可,完全国产自主开发的操作系统的处境将更加艰难,有可能是相关厂商在给微软设置障碍。当然,因为调查具体情况未披露,也有可能是微软为了推广Windows,和某些中国厂商的合作涉嫌不正当竞争。
比高通调查案更难有结果
赵占领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对微软案的调查核心主要集中在兼容性和搭售问题上。其中,捆绑播放器、浏览器等都属于搭售范围。搭售在我国《反垄断法》中有明确认定,即“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但在搭售是否成立,以及算不算有正当理由进行搭售的界定问题上,都需结合企业具体行为对行业的影响进行具体论证。
“不兼容问题,属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一种类型,具体指的是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交易或是限定交易。(微软)在这块是否构成垄断会有争议,所谓的正当理由到底怎么理解?因为关于不兼容的案例国内很多了,但是走到反垄断调查这个环节的非常少。”赵占领补充称。
事实上,由于微软自身及所处行业均变化较快,早前的调查所涉及情况也有变化。孙永杰表示,现在主流Office办公软件之间的兼容并不构成大问题。而新系统Windows 10主要是预装或免费升级。最重要的一点是,近期微软和中国公司达成开发定制版Windows系统的合作,从微软角度看,通过合作可能希望规避中国政府关于系统安全问题的监管。同时,微软或已考虑到有中国企业的参与,定制版系统究竟该算国产还是非国产系统的定义问题。
2015年2月,美国移动芯片巨头高通宣布公司因违反中国《反垄断法》,将被罚款9.75亿美元。孙永杰认为,对微软的调查,较难出现类似高通案的确切判定结果和高罚金。“这涉及一个特别重要的问题是盗版,微软可以拿出盗版问题跟中国相关政府部门博弈。Windows 10现在大多免费。但中国用户主要用Windows XP、Windows 7,能有多少是正版?人家一旦拿这个问题跟你博弈的话,底气就不是很足了。”
相关法律待完善
赵占领表示,发改委主要负责价格垄断,并在2014年到2015年集中查了一大批价格垄断的,跨国企业和国内巨头都有涉及。但是工商总局对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反垄断执法还比较少,有影响的案件更少,目前有影响的是微软这件,但是公布信息有待完善。总体上,我国在高科技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工作和司法工作属于从无到有,而且执法的范围和力度越来越大,这是值得肯定的。
但他亦指出,这部分的反垄断执法,首先涉及认定。如果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进入相关市场,去判断怎么样算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然后再去判断经营者的相关行为是否有正当理由。正当性的判断需要结合行业惯例、国际惯例和技术本身特点等很多东西,是一件既新颖又有挑战的事情,我国《反垄断法》有很多待完善的地方。